2018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提取条件、流程、额度、手续攻略

作者:hmf 来源:网络 2018-06-25 浏览量:23393

肯定有很多人至今对公积金提取各方面的事情还不是很清楚,针对这一问题,省呗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哈尔滨公积金提取额度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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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说明:

1、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2、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八条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三、哈尔滨公积金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销户提取:(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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