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如何提取公积金来付清购房款?需要的条件以及材料是什么?

作者:hmf 来源:网络 2018-06-11 浏览量:4148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购买自住住房时,若手头资金不足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付清购房剩余的钱。提取出来的公积金可用于自己或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再交易房、拍卖房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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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公积金付清购房款有什么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二、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1、个人申请和单位统一申请所需要填写的表格


1)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统一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2、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3、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提取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提取需要注意些什么?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3、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注:以上办理事宜仅适用于于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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