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这么提取就对了!提取条件、流程以及额度都在这

作者:hmf 来源:网络 2018-06-20 浏览量:10908

太原的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太原公积金有什么提取条件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哪些情况下不可以提取。可以提取的话,太原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下面和省呗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太原公积金提取.jpg



一、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太原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太原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核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核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核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三、太原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交易价格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六)购买拍卖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七)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 支出金额。

(九)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四、太原公积金服务网点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351-5266542

地址:滨河小区北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楼(太原市卫生局对面)

万柏林分理处:0351-5266531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市卫生局对面

杏花岭分理处:0351-5266559

地址:金刚堰路145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四 8:15-12:00 14:1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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