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首次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作者:0.0 来源:省呗综合整理 2019-04-25 浏览量:2429

2019年4月23日,吉林通化首次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通化市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和企业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依法制定了严格的惩戒措施。据了解,本次出台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也是通化市史上最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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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失信行为包括贷款、提取、缴存三大类。其中,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和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失信行为是指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缴存失信行为是指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缴存户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同时,这次的《管理办法》也首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业务关联单位纳入进来。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徐伟介绍说:“缴存职工出现骗提行为的将会冻结其账户三年,缴存职工出现骗贷行为的将会失去五年内贷款的权利。本次管理办法对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开发企业列入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其终止合作关系,开发企业的楼盘将不再享有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缴存单位列入失信行为的我中心将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次出台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也是通化市史上最严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惩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个人、企业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了解到,只要个人或者相关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黑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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